再次提及“应收款”融资!央视新闻专题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
发布时间:2025-05-19

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点击了解),自今年5月20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其中有关条款提出小微企业可用应收账款金融融资,对此,央视新闻发布专题报道,指出这将有利于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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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条专门对于银行和金融机构,还有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作出了相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信贷政策的激励约束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李曙光表示,民营企业在投资融资过程当中,“融资难”是一个老大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实际上是金融监管部门对于中小微,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融资作出差异化的监管政策。


“民营经济促进法提出,小微企业可用仓单、应收款、知识产权、股权来做权利质押,实际上把担保的方式和担保的形式都作出了比较大的变化。这是对中小微企业未来在解决‘融资难’问题的一个保护条款。”李曙光说。


· 投资融资领域的“破”与“立” ·


民营企业长期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复杂的成因:一方面,民企往往存在规模小、经营受市场影响大、固定资产占比较低、流动性资产高波动、无形资产质量较低等特征,缺乏足额的不动产等传统抵押物,同时,由于部分小微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首贷的企业缺乏良好的信用记录,银企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民企的资金需求往往与银行的风险规避的偏好存在错配。另一方面,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尚难以匹配民营企业的需求,小微民营企业在规模和实力上无法达到上市要求,通常也很难实现股权融资,而当前市场上缺乏高风险债券等产品来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直接的融资渠道。我国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背后存在着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持续增加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政策密度和力度,而本次新法充分吸收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针对上述痛点和难点作出了系统性和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一是明确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第二十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第二十一条),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有序扩大业务合作(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第二十六条)。新法通过刚性的法律约束优化监管体系,完善担保、征信和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体系,从机制上破解轻资产民企抵押物和信用记录不足而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规避而“不敢贷”的难题,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敢贷、愿贷”的积极性。


二是要求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第二十三条),明确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第二十五条),增加民企融资渠道,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便利条件,更加匹配民企资金需求。


三是要求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第二十四条),破除民企融资面临的“所有制歧视”。


同时新法在第五章对民企的规范经营提出了要求,尤其是第四十条要求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防止财务造假,整体上为优化民企融资环境构建起一套系统性的长效机制,促进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 融资自由时代的到来 ·


"以前融资是道证明题,以后融资是道选择题。"当制度保障遇见市场活力,当金融创新碰撞科技革命,中国民营经济的星辰大海,正在法律的护航下绽放璀璨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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